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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于法有据”丨法眼

时间:2026-10-31 20:24:41 来源:MEGA FUSION安汇官网 作者:闲趣 阅读:481次

 

十四届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正列入立法计划。于法有据图为2012年3月8日,应正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确理<strong></strong>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丨(视觉中国|供图)

十四届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正列入立法计划。法眼图为2012年3月8日,于法有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应正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理(视觉中国|供图)

 

多年来,解丨为主动回应社会发展和人民诉求,法眼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于法有据检察机关围绕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飞速办理机制、应正量刑建议、确理检察听证、解丨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法眼实践探索,优化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渊博和发展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践内容,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彰显了人权司法保障,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有的试点探索经验还获得了刑事诉讼法的正式确认(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甚至慢慢形成了一种从“试点到立法”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模式。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论证,在之前的实践探索中,不免也有一些试点推出后,引发了包括合法性在内的质疑。

作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表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适时提出,对于我们正确学会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确保司法探索在法治框架下顺畅推进,拥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对于何谓“重大改革”,特殊是对何谓“于法有据”,在理论层面存在着误读,影响了司法机关进行实践探索的主动性。

为此,需对“于法有据”的含义进行理性澄清,并对其实现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司法探索的规范展开有所裨益,进而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正奠定更为坚实的经验基础。

两个误区

通过总结这些年的司法探索不难发现,在“于法有据”的理解上,主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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